【公告】自主學習個人展演成果認列最低標準與品質規範
一、宗旨與目的
為確保本系「自主學習」課程成果之品質與專業深度,並維持其替代實習課程之合理性與訓練強度,特訂定本成果認列標準。本課程核心精神在於「自我挑戰」、「自主規劃」與「專業實踐」。申請者應以高於一般課堂作業之標準進行規劃與執行,展現清楚的學習目標、執行歷程與成果整合能力。
二、基本原則
申請「個人展演」項目(含實體展與線上展)之同學,須符合以下基本要件,始具備進入審查之資格:1. 主題與架構:
應具備明確之核心主題與內容架構,並包含完整之規劃說明、製作歷程紀錄及成果整合呈現,而非單一作品之展示。2. 作品之深化與轉化:
若以課程成果為基礎,須經整合、延伸或深化,轉化為具獨立性與完整性的展演規劃。單純課堂作品之陳列,不予認列。3. 公開呈現性:
展期須至少連續一週(含)以上,並具備對外公開之展示性質與基本觀展機制。4. 線上展覽:
須具備獨立網址與完整瀏覽架構,不得僅以社群貼文或單頁作品彙整形式替代。5. 可檢核性:
須提交完整成果報告書及佐證資料(如紀錄影像、宣傳證明、參與回饋等),以利審查。
三、 品質評量建議指標(建議優於基本標準)
基本原則僅為最低門檻。為確保獲得「通過(P)」評定,建議規劃具備以下深度與完整性:1. 結構與表達完整度
成果應呈現清楚之發展脈絡與邏輯結構,避免僅為片段式技術練習或零散內容之堆疊。作品應具有概念整合與完整呈現的能力。2. 規模與深度
成果規模應符合「自主研究/專業實踐」之定位,而非僅達一般作業水準。內容應展現時間投入、系統規劃與成果累積之厚度。3. 整體呈現品質
- 實體展演:應考量展示規劃、動線安排、說明資訊與整體觀展體驗。- 線上展演:應注重瀏覽結構、使用流暢度與內容層次。
4. 公開性與社會連結
應具備公開宣傳與對外交流紀錄,例如宣傳設計、推廣規劃或觀展回饋等,展現其對外發表之實質意義。
四、 不通過(Fail)之判定原則
若成果僅形式上符合條件,但存在以下情況,審查導師得判定為「不通過」:1. 內容深度不足:
僅為素材重複組合或缺乏整合之簡易內容,未能展現自主學習應有之研究或創作深度。2. 原創性不足:
大量使用既有素材或自動生成內容,未經充分轉化、深化或整合。3. 歷程說明不足:
成果報告未能呈現規劃過程、問題解決歷程或反思分析,僅提供零散截圖或成品。4. 未達自主學習定位:
整體成果僅達一般課堂作業水準,未能呈現進階投入與自我挑戰精神者,將要求重新執行或不予通過。
五、 各類型成果最低標準
申請人依下列方案之一完成展演成果:1. 平面設計類
申請人依下列方案之一完成展演成果:(1) 方案 A|完整專案型
- 完成至少二組完整主題專案。
- 每組專案應包含不少於八至十項延伸設計產出。
- 專案內容須具系統性應用規劃,例如品牌識別系統、展覽視覺系統、出版物設計或其他整體視覺整合專案。
- 完成至少八件以上完整平面作品。
- 每件作品須包含設計說明與發展過程紀錄。
- 不得以單純課堂作業彙整或拼湊方式作為展演成果。
2. 動畫/動態影像類
申請人應完成下列之一:(1) 一部完整動態作品,片長至少三至五分鐘;或兩部短片作品,每部片長至少一至三分鐘。
(2) 前項作品應包含下列內容:
- 分鏡稿或視覺腳本規劃。
- 動態設計邏輯與敘事結構說明。
- 音效或配樂設計說明。
- 製作過程紀錄等
3. 互動設計/UX/UI 類
(1) 申請人應完成至少一組具明確問題定義之完整互動專案,並提出完整專案成果作為展演基礎。(2) 前項專案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:
- 需求分析與問題界定說明。
- 使用者流程圖或資訊架構圖。
- Wireframe 規劃。
- 高保真介面設計。
- Prototype 示範或操作展示。
(2) 得以既有設計專案為基礎發展展演內容,惟不得僅將課程作品直接展示作為自主學習成果;應經重新整合、深化或轉化為完整展演規劃。
(3) 展演內容應強調整體策劃與展示整合能力,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:
- 展演主題定位與策展論述。
- 展示動線規劃與體驗設計。
- 互動操作展示形式設計(如操作區設計、示範影片、引導說明)。
- 整體視覺風格與展場氛圍整合規劃。
4. 遊戲設計類
(1) 申請人應完成至少一組具明確核心機制與玩法設計之完整遊戲專案,並提出完整專案成果作為展演基礎。(2) 前項專案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:
- 遊戲概念與核心機制說明。
- 遊戲規則與關卡設計規劃。
- 角色、場景或視覺風格設定。
- 操作介面與互動流程設計。
- 可實際操作之 Prototype 或完整展示影片。
(4) 若以既有課程專題為基礎發展展演內容,不得僅將課程成果直接展示作為自主學習成果;應經重新整合、深化或轉化為完整展演規劃。
(5) 展演內容應強調整體策劃與展示整合能力,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:
- 展演主題定位與策展論述。
- 展場體驗動線與互動安排設計。
- 遊戲展示形式與操作說明規劃。
- 整體視覺氛圍與情境營造設計。
5. 攝影創作類
(1) 申請人應完成至少十二件具主題一致性之完整攝影作品。(2) 展演成果應包含下列內容:
- 主題論述與創作理念說明。
- 拍攝企劃規劃。
- 構圖與技術運用說明。
- 展示規劃構想。
6. 插畫創作類
(1) 申請人應完成至少八至十二件具主題統整性之插畫作品。(2) 展演成果應呈現:
- 整體風格統整與視覺方向說明。
- 草圖發展過程紀錄。
- 構圖設計與創作說明。
7. 跨域整合類
(1) 展演成果應呈現完整專案架構與整體規劃邏輯。(2) 至少包含二種以上不同媒介之整合運用。
(3) 應提供整體規劃架構與成果整合說明,呈現跨域整合能力。
六、 未列類型之作品認定
(1) 本標準所列創作類型為常見類別之基本對照;如學生申請之展演形式未屬上述類型,或成果性質具有跨域整合、實驗性或特殊性質者,得檢附完整企劃與成果說明提出申請。(2) 對於認定標準有疑義或無明確對應類型之案件,得提請系務會議討論後決議其是否符合自主學習成果認列標準。
(3) 系務會議得依實際案例與專業發展趨勢,調整或增列適用類型與最低



